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两套共同房产中,面积较大的市区住宅归女方所有,面积较小的住宅及两辆机动车归男方所有,两名婚生子女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约定婚内90万元银行贷款由女方已先行偿还,剩余一套房产的90万元贷款由男方承担。
离婚前,男方曾对外举债180万元,该债务经法院调解确认为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负责清偿。因男方未按期还款,债权人以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离婚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主张女方分得的房产也应用于清偿男方的180万元债务。
二、案件难点
1.程序抗辩难度高: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即为针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纠错程序,债权人已举证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财产分割发生在债权确认之后,时间线表面符合“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特征,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更严格,一旦认定财产分割存在不公,极有可能撤销原生效调解书条款。
2.财产分割合理性争议大:女方分得的房产市场价值明显高于男方分得的房产,债权人以此主张财产分割明显失衡,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债权人主张女方承担的婚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作为其多分财产的合理依据,进一步加大了抗辩难度。
3.事实认定存在模糊地带:男方的债务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法完全排除债权人主张女方知情并受益的可能,一旦法院认定债务与家庭共同生活相关,女方也可能被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李美萍律师代理成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律师的抗辩意见,最终判决:
1. 驳回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离婚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合法有效,女方无需以分得的房产承担男方的个人债务;
2.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律师核心作用
1.证据链构建,还原财产分割合理性:全面梳理离婚调解过程记录、子女抚养安排、女方单独偿还90万元婚内贷款的转账凭证、双方财产价值对比明细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虽然女方分得的房产价值较高,但需承担两名子女的抚养义务,且已单独清偿了9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结合《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财产分割原则,案涉财产分割方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明显失衡或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
2.精准界定债务性质,切断关联:明确举证男方所负180万元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女方对借款完全不知情,且债权人与男方的调解书中已明确该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女方并非债务人,不存在协助男方逃避债务的动机和事实。3.法律适用抗辩,驳回债权人请求:针对债权人的撤销权主张,明确说明债权人未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房产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该分割行为是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解除作出的合法处分,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情形,最终推动两级法院均认定离婚财产分割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完全保全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李美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