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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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王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毅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按照每亩600元给付王XX土地承包费,由王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出示了2011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承包费确定为每亩600元,双方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每亩600元的合意,王XX不得随意涨价。2、王XX提供的2016年12月3日的合同书是用电协议问题签订的,签字的时候没有写“土地租金每亩800元”的字样,合同书的内容是王XX所写,该内容与“土地租金每亩800元”存在空白处,是后添加上的,我方提供的证人也能证明签署的是用电协议,当时没有写“土地租金每亩800元”字样。3、王XX与村里20多户村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都对租金涨价行为气愤,在2011年与王XX发生过矛盾,在村委会的调解下以每亩600元的价格确定下来,以后不得随意涨价。
王XX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杨XX上诉。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王XX与杨XX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令其恢复土地原状,给付迟延支付租金7680元及其迟延交付的罚金。2、判令杨XX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X系海城市XX村民。2005年12月2日,王XX与海城市XX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邢家村委会137亩土地,期限为20年。2011年-2016年,王XX将所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杨XX等人,建设蔬菜大棚,每亩租金为600元。2016年12月3日,王XX同杨XX等人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主要内容是:土地租金每亩800元,于12月30日前交款。杨XX等人按每亩600元标准给王XX送去当年土地租金,王XX拒收,故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XX通过与海城市XX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得到了此地块的土地经营权,王XX将此地租赁给杨XX等农户使用是土地流转的一个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2016年12月,双方又续签租赁合同,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修改。杨XX等人在合同上签字是对每亩租金800元的认可。所以王XX要求杨XX给付租金的请求合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王XX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请求,因在双方土地租赁合同中,未加以约定。况且,杨XX租用王XX的土地实施蔬菜大棚种植,是一个投入大、见效慢的过程,王XX要求解除合同,显见不利于农业生产,且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所以王XX的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判决:一、杨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XX土地租金7680元;二、驳回王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XX负担。此款王XX已垫付,杨XX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应加付案件受理费50元给王XX。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XX与杨XX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存在。杨XX租赁王XX土地耕种,在2011年至2016年承包合同到期后,王XX提供了2016年与承租方杨XX等人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书中对于租金明确记载为“土地租金每亩地800元”,下面有杨XX等承包户的签字,王XX按照每亩800元的标准收取杨XX承包费具有事实依据。关于杨XX上诉称“土地租金每亩地800元”是王XX后添加的,双方只签署过用电协议,村里已经调解过按每亩600元标准,不得随意涨价一节。因杨XX未提供证据证明“土地租金每亩地800元”是王XX后添写的,王XX亦提供与杨XX等人签订的关于用电协议书,可以证明杨XX与王XX就用电协议签署过协议书,王XX与杨XX等承包户于2016年就土地继续承包事宜签订的合同书并不是用电方面的协议书,合同书中就租金标准已经明确写明为每亩地800元。至于村委会是否调解王XX不得随意涨价,均不能否认杨XX等人与王XX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租金每亩800元”的标准,且村委会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对于双方约定的标准无权决定。故对杨XX提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毅律师,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系,现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辽宁省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王毅律师在民商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3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