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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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毅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寥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XX。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附企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1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X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未缴社会保险损失17117.77元,无法领取失业金损失11928元,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保险费案件应予受理。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另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仅造成上诉人损失,也使上诉人无法享有得到失业金等待遇,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损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附企工贸公司二审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上诉人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应聘XX公司工作,原告又于2016年4月1日被安排到被告处工作。现原告得知被告没有给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有得到失业金等待遇。因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未缴社会保险损失17117.77元、无法领取失业金损失119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到被告处工作。原告于2018年4月1日离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只为原告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损失及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6日以原告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鞍劳人仲不字(2018)1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17117.77元及无法领取失业金损失119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税务机构或者劳动行政等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及因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原告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以及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王XX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故上诉人王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毅律师,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系,现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辽宁省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王毅律师在民商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3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