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案发最多的罪名之一。金额如何计算、人情往来与受贿的界限在哪里,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两个问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量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执行: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数额,还有几类情形会加重处理:多次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索贿(索贿从重处罚)、在特定领域(如扶贫、救灾、征地拆迁、司法活动)受贿等。此外,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上述情形的,同样可能追究。
身份认定是本罪的第一个争点。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特定行政管理事务时,也可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个争点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任一阶段的行为即可认定,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在所不问。第三个争点是数额计算,购物卡、礼品折价、房产车辆代付、消费报销、以"借款"名义收受的款项、收受干股分红等,都可能计入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往往存在较大辩护空间。
辩护上还有两个重要方向:一是人情往来与受贿的界分,双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事项、往来是否对等、有无具体的谋利事项;二是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情节,职务犯罪案件中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非常直接,主动投案的时机选择尤其关键。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