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帮人转账,有的案件定洗钱罪,有的却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个罪名听起来相近,量刑和证明难度却差别不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个罪名最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一是上游犯罪范围不同。洗钱罪只针对上述七类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范围是封闭的;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适用于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范围更宽。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的"金融诈骗犯罪",仅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那一类犯罪,并不包括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因此,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所得的资金处置行为,通常仍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这一点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
二是行为侧重不同。洗钱罪强调"洗白"资金的来源与性质,让赃款看起来合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侧重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对赃物的处置。两者存在交叉,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则在2024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有明确。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即所谓"自洗钱",也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这一点与过去明显不同,涉及贪污贿赂、走私等案件的当事人尤其需要注意。
辩护上通常从几个方面入手:上游犯罪是否属于七类特定犯罪、上游犯罪是否已经查证属实、行为人对资金性质是否明知、行为是否实际起到了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作用、涉案数额如何计算、是否属于从犯或受雇佣参与、有无退赃退赔与自首情节。罪名之争往往先于量刑之争,定性选准了,量刑空间才会打开。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