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近几年高发,与跨境电商、海淘代购的兴起直接相关。不少人以为"帮人带点货"只是违规,实际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一般分别对应"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单位实施本罪的,追诉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
与代购、跨境电商相关的典型情形包括:通过"刷单""伪报"方式,把应当按货物征税的进口商品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或者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利用低税率、免征税额逃税;组织"水客"化整为零带货入境再集中销售,也就是常说的"蚂蚁搬家"式走私;低报价格、瞒报数量进口货物。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伪报贸易性质或者价格,偷逃应缴税额。
辩护上通常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主观明知。尤其是"包税包证"进口的货主,是否明知对方以走私方式入境,需要结合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常通关成本、双方的沟通记录来判断,货主不当然构成走私罪的共犯。第二,偷逃税额的计算,包括完税价格如何确定、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已经申报缴纳的税款是否扣减,计税方法不同,数额可能相差很大,这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第三,行为定性,是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还是申报错误等违规行为;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逃税罪,两者程序和后果不同。第四,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从犯的划分(货主、揽货人、报关行的责任分层)、自首与补缴税款情况。
从事跨境业务的经营者和代购人员,务必把"货物"与"物品"的界限、申报方式的真实性搞清楚,报关资料的留存在案发后往往就是核心证据。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