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多发于民事执行、刑事办案的过程当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财产属于自己便可以自行处理。该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与执行工作,损害司法权威,导致生效裁判无法实际执行。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清楚知道涉案财产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的行为。如果对查封冻结状态不知情,误处置相关财物,则不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针对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既包含已经被贴封条的实物,也包括被冻结的银行卡、股权等财产权益。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例如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造成债权人重大损失等。
在认定该罪时,需要区分一般拒不执行行为和本罪。同时要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做好区分,本罪直接针对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特定财物;拒执罪更广,包含各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财产只是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并非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处置的,一般不适用本罪。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实务中,及时追回财产、弥补损失、认罪悔罪,对案件处理有较大的从轻作用。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