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筹码,组织招揽他人参与赌博,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既有线下实体赌场,也包含网络赌博网站、赌博APP、微信群组赌博等线上模式,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涉赌类刑事犯罪。开设赌场会引诱大量人员参与赌博,极易引发债务、诈骗、暴力追债等衍生案件,严重破坏社会风气与社会管理秩序。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共同犯罪中平台开发者、代理、充值结算人员都可能被追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明知是赌博业务,仍希望通过赌场运营获取利润。
客观方面,线下表现为设立固定赌博场所,提供赌具,组织参赌人员赌博;网络层面包括搭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软件、发展下级代理、接收投注、资金结算等行为。赌场具有持续性、经营性特征,长期对外开放、不特定人员均可参与,这是和临时聚众赌博最核心的区别。
在认定该罪时,重点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赌博罪多为临时聚众赌博,规模小、时间短;开设赌场具备经营属性,持续运营、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仅偶尔参与赌博的普通玩家,一般不构成本罪。另外,只是做广告引流、帮助资金结算的人员,会按共犯处理。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务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