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等正常公务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仍决意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加以阻碍。例如,明知交警在依法执法,却故意对交警进行殴打,阻碍其执法,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 指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等;“威胁” 是以恶害相通告,使执法人员产生恐惧心理。对于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重要情报泄露、犯罪嫌疑人逃脱等,同样构成此罪。
在认定妨害公务罪时,要准确判断行为是否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及行为是否具有阻碍公务执行的性质。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如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相对人的抵制行为一般不构成此罪。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