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此罪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例如,某国家机关财务人员,为了炒股盈利,私自将单位公款挪出,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 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进行非法活动” 如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营利活动” 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投资、购买股票、炒房等可获经济利益的活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需准确判断主体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故意。同时要注意与挪用资金罪区分,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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