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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 广州信用证诈骗罪刑事律师

2026-06-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举报

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行为。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此类诈骗不仅严重破坏国际贸易秩序,还会给银行及相关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从构成要件看,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比如,一些不法商人故意利用虚假单据骗取银行信用证项下款项,就体现了这种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实施诈骗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中,个人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一般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认定该罪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实施了利用信用证的诈骗行为。要注意与信用证业务中的正常纠纷区分,正常纠纷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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