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类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比如,有人明知是伪造的国库券,却仍用来骗取他人财物,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较大。“使用” 包括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直接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进行投资等行为。“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通常指国家金融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认定该罪时,关键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而使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数额是否达到标准。要注意与合法持有和交易有价证券行为区分,合法行为不存在诈骗故意。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犯有价证券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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