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和结算工具,票据诈骗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私财产权益。
从构成要件看,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例如,有人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对方财物,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具体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关于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通常认定为数额较大。
认定该罪时,关键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了利用票据的诈骗行为及数额是否达标。要与票据业务中的失误或纠纷区分,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有票据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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