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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5-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5人看过举报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罪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例如,某国有单位会计,故意篡改账目,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因职务关系合法持有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如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隐匿等。“窃取”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骗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公款。此外,还有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等。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认定贪污罪时,关键要判断主体是否符合要求,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注意与职务侵占罪区分,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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