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息性,即商业秘密表现为信息形态,具体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实用性,即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予以有效的运用。其三,经济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其四,秘密性,即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只要权利人能证明被告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告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告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就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又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包括有形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一般可以估算,不必苛求精确。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损失的大小决定着量刑的轻重,在估算方面应该具有谦抑性,严格把握,亦即无确凿证据加以证明的损失及可算可不算的损失应排除在损失之外。行为人只有侵权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从实践中的大量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主体都是公司的核心、技术员工,或者与公司有长期往来的客户。这我们一些拥有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企业一些重要的提示,要注意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除做好传统方面的员工保密协议、保密规定的签订外,还需要从其他方面进行员工忠诚度的培养,例如给公司的核心员工、技术员工予以一定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律法规培训,足够的归属感等,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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