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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 广州诈骗罪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28人看过举报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除了自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还应包括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可以根据相关信息的内容,是否假冒他人名义,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有无现实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在慎重审查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判断。

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详见张源、谭张羽、秦秋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案号一审:(20171322刑初1327号 二审:(201813刑终203号。

201610月,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共同出资注册广西羽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羽源公司。同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即可从要其发送诈骗信息的商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及周遵超、王志成、唐柏芳钰等人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被告人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并经常到羽源公司处理事务被告人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受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周遵超、王志成、唐柏芳钰等人发送诈骗信息。201612月至20173月,被告人谭张羽、张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80余万元,被告人秦秋发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害人王青青、洪金爱因添加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张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谭张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秦秋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行为人结伙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详见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177月至2019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2018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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