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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除了自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还应包括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可以根据相关信息的内容,是否假冒他人名义,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有无现实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在慎重审查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判断。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详见张源、谭张羽、秦秋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案号一审:(2017)苏1322刑初1327号 二审:(2018)苏13刑终203号。
2016年10月,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共同出资注册广西羽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羽源公司)。同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即可从要其发送诈骗信息的商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及周遵超、王志成、唐柏芳钰等人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被告人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并经常到羽源公司处理事务;被告人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受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周遵超、王志成、唐柏芳钰等人发送诈骗信息。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谭张羽、张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80余万元,被告人秦秋发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害人王青青、洪金爱因添加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张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谭张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秦秋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行为人结伙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详见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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