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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廖某伟在经营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新鸿全汽车修理厂期间,为取得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业务,向某公司的车辆巡查员被告人张某生行贿共计164150元。
被告人廖某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广州刑事辩律师张艺担任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伟是初犯,有如实供述,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伟是被动行贿,未损害侨银公司的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廖某伟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伟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给予公司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廖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伟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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