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连某与被告杜某存在茶叶包装礼盒买卖合作关系,连某负责供货,杜某负责对外推广销售。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连某持续向杜某提供货物。双方形成通过微信对账确认货款的交易习惯。期间,连某多次向杜某发送手写明细账单及发货、回款、未结余额等数据,杜某均以“收到”“OK”等予以确认。2024年4月1日,杜某向连某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截至当日欠连某货款21万元,承诺于同年4月10日前付清,并约定逾期未付按月利率3%计息。付款期限届满后,杜某仍未支付。连某遂委托某律所许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杜某支付货款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四倍计算),并承担保全费1800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欠条》是否系杜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杜某应否按《欠条》记载内容向连某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中,杜某辩称其实际欠款仅为9.7万余元,案涉《欠条》系在连某长期恶性言语恐吓、威胁下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该欠条依法应予撤销。为证明其主张,杜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某派出所报警回执,证明连某在催款时存在辱骂及过激言论。连某则对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催款言论仅为情绪化表达,未产生实质威胁,欠条系双方真实对账结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与杜某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首先,从《欠条》形成背景看,双方前期通过微信多次核对明细,杜某均未提出异议,《欠条》载明的21万元与前期对账确认的未收款总额基本吻合。其次,杜某在欠条出具后多次回复“货款还在催”等,未实质否定欠款事实。再次,连某催款时的失当言论系长期催款无果下的情绪化表达,不足以证明签订时存在即时性、具体化的现实胁迫;且杜某未在法定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据此,法院认定《欠条》合法有效,杜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一、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某支付货款21万元及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自2024年4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杜某支付连某保全费1800余元。案件受理费4400余元由杜某负担。
【律师价值】
许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能力与专业的庭审应对策略。面对被告以“受胁迫”为由的抗辩,许律师全面梳理双方长达一年的微信对账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金额系真实对账结果。同时,精准适用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有力反驳被告抗辩。在利息主张上,主动将过高约定调整为LPR四倍,确保诉求合法合规。最终助原告全面胜诉,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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