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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避坑”指南

作者:龙哲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好多初入职场的同学对于如何正确签署劳动合同不太了解,加之部分企业、用人单位也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由此往往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纠纷。这里给大家送上一份劳动合同“避坑”小指南,帮助大家进一步熟悉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问题1:劳动合同要不要签?应该在什么时间签?

必须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问题2: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什么区别?

第一,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外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题3: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了这些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问题4:试用期多久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题5: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6:劳动合同文本要留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问题7:没有及时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单位会承担哪些风险?

如果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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