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南京劳动律师团队解读
很多劳动者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公司拖欠工资几个月没有发了,自己迫于生活压力只能提出离职。
但离职后又产生疑问:
“我是自己辞职的,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不少劳动者认为,只要是自己主动离职,就无法获得补偿。
其实并非如此,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并不是简单看离职申请是谁提交,而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离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应在何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补偿按到手工资算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应得工资指税前工资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东高法
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提醒
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证据留存。
实践中,劳动仲裁庭通常会审查:
l 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事实;
l 拖欠工资持续时间;
l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明确以欠薪为原因。
建议劳动者保留工资流水、工资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在南京遇到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及时固定证据,避免错过劳动仲裁时效。
高瞻律所劳动仲裁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分析、劳动仲裁及诉讼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提供帮助,可联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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