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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多少钱刑事立案、会见、能不能办取保、判几年?

作者:高瞻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次举报

26年8月南京诈骗律师详解江苏立案标准、量刑及辩护思路

生活中,很多诈骗罪案件最初都披着“借款”“投资”“合作”“恋爱”“代办业务”的外衣。

  • “借钱没还,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诈骗?”
  • “生意失败、合同没有履行,也会构成诈骗罪吗?”
  • “对方自愿把钱转过来,为什么还涉嫌犯罪?”
  • “已经退钱了,能不能撤案或者不起诉?”
  • “诈骗十万元,在南京一般会判多久?”
  • 诈骗案件看似主要围绕诈骗金额定罪量刑,但真正影响案件结果的,往往不是简单计算“收了多少钱”,而是判断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实施实质性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是否因此产生错误认识,以及最终损失金额能否准确查清。

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的常用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正式罪名是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进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与诈骗罪相区别的,还有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犯罪。

不同诈骗类罪名的犯罪构成、立案金额和法定刑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案件中即使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未经审查就直接认定构成诈骗罪。

二、江苏诈骗罪多少钱达到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全国数额幅度,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司法解释同时允许各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2024年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目前江苏地区诈骗罪主要按照以下数额标准处理:

1.诈骗金额达到6000元以上

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在江苏办理的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

  1. 达到6000元以上,就可能达到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2. 达到10万元以上,法定刑将升至三年以上;
  3. 达到50万元以上,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 江苏省三部门公布的现行标准同样明确,6000元、10万元和50万元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三、诈骗金额没有达到6000元,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

根据江苏省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意见以及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金额虽然接近6000元,但具有特殊情形的,也可能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接近数额较大标准”通常是指达到相应标准的80%左右。以江苏6000元的标准计算,达到4800元以上,同时具有特定情形的,就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常见情形包括: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扶贫、救济、医疗、教育、社会保险、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

3.以赈灾、募捐、公益或者慈善名义实施诈骗;

4.挥霍诈骗所得,导致财物无法返还;

5.将诈骗所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6.多次实施诈骗;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8.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9.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判断诈骗罪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既要看诈骗金额,也要结合诈骗对象、行为次数、资金用途和危害后果。

四、诈骗金额未达到10万元,也可能判三年以上吗?

存在这种可能。

诈骗金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具有法定从严处罚情形,或者行为人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例如:

  • 诈骗金额达到8万元以上,并具有诈骗特殊群体、赈灾款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可能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档次;
  • 诈骗金额达到4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相应严重情节的,可能进入十年以上量刑档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诈骗金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同时具有特定从严情节,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法升档评价。

五、诈骗金额能不能直接换算刑期?

不能简单换算。

诈骗金额决定的是法定刑档次,但不是法院最终判处刑期的唯一依据。

南京诈骗案件的量刑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诈骗金额和犯罪情节,确定适用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法定刑档次;

第二步: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地区的相关量刑规则,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第三步:结合主犯、从犯、未遂、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

第四步:综合犯罪手段、诈骗对象、参与时间、实际获利和社会危害后果,确定最终宣告刑。

网上常见的“每增加多少钱就增加一个月刑期”,只能作为基准刑测算的参考,不能直接等同于最终判决。

例如,同样诈骗20万元:

  • 有的人可能从案件开始就策划、组织诈骗,被认定为主犯;
  • 有的人可能只参与其中一部分,且没有管理、指挥权限,被认定为从犯;
  • 有的人可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退回部分款项;
  • 有的人可能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 有的人可能诈骗老年人、病人或者救济款物,依法从严处罚。
  •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最终刑期

六、借钱不还、投资失败或者合同违约,是不是诈骗罪?

不一定。

诈骗案件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就是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借款没有归还、投资项目失败、合同没有履行、经营资金链断裂,虽然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但并不当然构成诈骗罪。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诈骗,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否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可能属于民事纠纷的情形:

  • 借款时具有真实用途;
  • 借款时具有相应还款能力或者合理还款预期;
  • 取得资金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项目投入或者正常资金周转;
  • 对合同进行了部分履行;
  • 因市场变化、经营失败、第三方违约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
  • 没有逃匿、隐匿财产,仍然积极协商还款;
  • 借款后曾经归还部分款项;虽然存在一定夸大或者不实陈述,但交易项目和核心标的真实存在。
  • 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的情形:
  • 虚构完全不存在的项目、身份、资产或者履约能力;
  •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以虚假理由大量借款;
  • 收取款项后立即逃匿、拉黑或者更换联系方式;
  • 将资金大量挥霍、赌博或者转移隐匿;
  • 使用伪造的合同、产权证、流水、印章等材料骗取财物;
  • 对多人反复使用相同虚假理由骗取资金;
  • 收款前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归还款项的真实意愿。
  • 办理这类案件,不能只看“最后有没有还钱”,而要重点审查取得钱款之前、取得钱款过程中以及取得钱款之后的全部行为。

七、诈骗罪有哪些具体辩护思路?

诈骗罪案件可以按照以下顺序逐层开展辩护:

无罪辩护—不起诉辩护—罪名辩护—数额辩护—量刑辩护

辩护思路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核心。

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客观行为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此辩护中应当从三个时间阶段进行审查。

1.取得财物之前重点审查:

  • 是否具有真实经营项目;
  • 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 是否拥有一定资产和履约能力;
  • 是否进行过履约准备;
  • 是否存在合理的还款来源;
  • 是否向对方提供担保;
  • 是否有历史履约和还款记录。

2.取得财物之后重点审查资金用途:

  • 是否用于合同项目;
  • 是否用于公司经营;
  • 是否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货款或者场地费用;
  • 是否用于合理资金周转;
  • 是否被个人挥霍、赌博或者非法转移;
  • 行为人实际使用了多少资金。

3.无法履行或者无法还款之后重点审查:

  • 是否继续与对方保持联系;
  • 是否主动说明经营情况;
  • 是否协商延期、分期或者抵押还款;
  • 是否主动归还部分资金;
  • 是否隐匿财产或者逃匿;
  • 是否继续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
  • 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准备、部分履行行为,资金主要用于真实经营,事后也没有逃匿或者转移财产,就可以从非法占有目的不足的角度进行辩护。

辩护思路二: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不是所有虚假陈述都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需要区分:

  • 对核心事实的虚构;
  • 一般性夸大宣传;
  • 对未来情况的预测;
  • 个人意见或者价值判断;
  • 商业谈判中的包装;
  • 对交易无实质影响的身份夸大。
  • 例如:
  • “项目一定赚钱”“房子未来肯定涨价”“产品具有很高收藏价值”等表述,可能属于商业预测或者价值判断。如果交易项目真实存在,行为人也实际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仅存在宣传夸大或者履约瑕疵,一般不能仅凭此认定为刑事诈骗。
  • 辩护中应当审查所谓的“虚构事实”是不是交易中的核心事实,以及该虚假内容是否足以直接影响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决定。

辩护思路三:被害人是否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因此,要重点审查:

  • 被害人是否知道项目存在风险;
  • 被害人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经验;
  • 被害人是否参与项目经营和决策;
  • 被害人转款是否基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
  • 转款之前是否已经知道部分事实不真实;
  • 被害人是否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主动承担风险;
  • 被害人的转款与所谓欺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如果被害人明知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仍基于自身商业判断处分财产,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损失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而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辩护思路四:被害人是否产生实际财产损失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产生直接、确定的财产损失。

应当重点审查:

  • 被害人是否取得相应商品或者服务;
  • 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实际价值;
  • 是否存在部分履行;
  • 是否已经退回部分资金;双方是否互负债务;
  • 涉案财物的权属是否明确;被害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误工费等是否被错误计入诈骗金额。
  • 如果被害人已经取得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就不能简单将全部付款金额认定为诈骗损失。

辩护思路五:诈骗金额是否计算准确

诈骗金额是决定量刑档次的重要因素,也是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辩护突破口。

应当逐笔核对:

  • 被害人的每笔转款是否有银行流水印证;
  • 转款是否确实基于涉案诈骗行为;
  • 同一笔款项是否重复计算;
  • 案发前返还的款项是否应当扣除;
  • 被害人取得的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能否从损失中扣除;
  • 合法债务抵扣部分是否被计入;
  • 未实际支付的承诺款项是否被计算;
  • 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是否被计入诈骗金额;
  • 被害人自行扩大的损失是否被计算;多名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能否一一对应。
  •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返还,且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该部分钱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提出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退赃退赔的,一般不影响犯罪金额认定,但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 辩护中可以制作《控方认定金额与辩方核算金额对比表》,逐笔列明转账时间、金额、用途、返还情况和争议理由。

辩护思路六:属于诈骗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取得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未遂行为,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辩护中应当审查:

  • 被害人是否已经实际交付财物;
  • 涉案资金是否进入行为人控制范围;
  • 银行转账是否被及时拦截;
  • 支票、汇票是否实际兑付;
  • 涉案财物是否因为公安机关介入而没有交付;
  • 行为人是主动放弃,还是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财物;
  • 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是否被简单相加。
  • 对于诈骗未遂,可以依法争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思路七:共同犯罪金额和个人责任是否准确

多人共同实施诈骗时,并不是每个人都必然对全部诈骗金额承担相同责任。应当重点查明:

  • 行为人何时加入;
  • 参与了哪些具体诈骗行为;
  • 是否认识其他共同犯罪人员;
  • 是否参与策划诈骗模式;
  • 是否负责寻找被害人;
  • 是否直接实施欺骗;
  • 是否管理或者分配诈骗所得;
  • 是否知道其他人员实施的诈骗;
  • 退出之后发生的诈骗是否仍被计入;
  • 是否只对部分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 对于参与人员,应当根据其参与时间、具体行为和共同故意范围,准确划定责任金额,不能简单按照整个团伙的全部诈骗金额处理。

辩护思路八:能否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判断是否属于从犯,可以审查:

  • 是否提出或者策划诈骗方案;
  • 是否选择被害人;
  • 是否决定诈骗金额;
  • 是否提供主要诈骗资金或者工具;
  • 是否负责招募、培训、管理人员;
  • 是否控制诈骗所得;
  • 是否按照诈骗金额参与分成;
  • 是否只是听从安排、提供一般辅助;
  • 参与时间是否较短;实际获利是否明显较少。
  • 对于没有组织、管理和决策权限,仅实施次要或者辅助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争取认定为从犯。

辩护思路九:案件属于诈骗罪还是其他法律关系

诈骗罪与其他罪名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经常存在定性争议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是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但并不是案件中出现合同,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只是诈骗工具,还是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载体,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和资金用途判断。

2.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

3.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双方存在真实交易,行为人具有履约意愿,只是对部分事实存在隐瞒、夸大或者违约的,更可能属于民事欺诈或者合同纠纷。

4.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可能同时涉及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处罚轻重确定适用罪名。

案件定性不同,可能直接影响法定刑和最终处理结果。

辩护思路十:电子数据和言词证据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诈骗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借条、合同、录音以及被害人陈述,往往是主要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应当重点审查:

  • 聊天记录是否完整;
  • 是否提取自原始手机;
  • 微信账号是否确由行为人使用;
  • 是否存在删减、截取或者断章取义;
  • 转账记录是否与聊天内容对应;
  •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
  • 多名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沟通或者相互影响;
  • 同案人员供述能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 合同、借条、收据是否真实;
  • 资金流向能否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 只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缺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者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不能当然认定诈骗事实成立。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八、诈骗罪能不能争取不起诉?

可以争取,但需要结合诈骗金额、犯罪地位、退赃情况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1.法定不起诉

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

  • 行为人没有诈骗犯罪事实;
  • 双方属于正常民事纠纷;
  •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 已经过追诉时效;
  • 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可以争取法定不起诉。

2.存疑不起诉

  • 经过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清下列问题的,可以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 非法占有目的;
  • 诈骗行为;
  • 被害人错误认识;
  • 诈骗金额;
  • 资金实际去向;
  • 共同犯罪范围;
  • 行为人的参与程度。

3.酌定不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诈骗金额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并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全部退赃退赔、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实务中,有利于争取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
  • 诈骗金额刚达到或者略高于6000元;
  • 初犯、偶犯;
  • 具有自首或者从犯情节;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利较少;
  • 已经全部退赃退赔;
  • 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 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
  • 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九、诈骗近亲属的财物,会不会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具体处理时也应当酌情从宽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亲属之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就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仍然需要结合:

  • 双方亲属关系;
  • 诈骗金额;
  • 欺骗手段;
  • 财物用途;
  • 被害人损失;
  • 是否取得真实谅解;
  • 是否造成严重家庭或者社会后果。

十、诈骗罪能不能判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诈骗案件能否争取缓刑,通常需要重点考虑:

  • 最终刑期是否在三年以下;
  • 是否属于初犯、偶犯;
  • 是否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等情节;
  • 是否全部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 是否认罪认罚;
  • 诈骗对象是否属于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特殊群体;
  • 是否诈骗救灾、医疗或者公益款物;
  • 是否多次诈骗;
  • 是否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
  • 诈骗家庭成员、近亲属财物,或者因生活、治病等特殊原因实施犯罪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作为酌情从宽因素考虑。江苏量刑材料同时将案发前主动返还财物、诈骗近亲属财物等列为可以从轻评价的情形。
  • 需要注意,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并不等于一定判缓刑,但通常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十一、家人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可以准备哪些材料?

家属可以先行整理:

  1.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2. 借款合同、借条、收据;
  3. 投资协议、合作协议;
  4. 项目资料和经营资质;
  5. 合同履行记录;
  6. 供货、采购、运输、施工等凭证;
  7. 银行流水和资金用途证明;公司财务账册;
  8. 还款记录和退款凭证;
  9. 双方协商还款的聊天记录;
  10. 能够证明履约能力的资产材料;
  11. 因市场变化、第三方违约等导致损失的证明;
  12. 行为人未逃匿、持续沟通的证据;
  13. 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宽材料。
  14. 家属不宜擅自联系被害人施压、威胁或者要求其改变陈述,也不能删除聊天记录、转移财产或者与同案人员统一口径。如需退赃退赔或者与被害人协商谅解,建议依法、理性进行,并保留完整书面凭证。

十二、高瞻刑事律师团队提醒

真正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通常是以下问题:

  1. 行为人取得钱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所谓的虚假内容是否属于交易核心事实;
  3. 被害人是否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
  4. 被害人是否存在实际、确定的财产损失;
  5. 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6. 诈骗金额是否计算准确;
  7. 案发前已经返还的款项是否应当扣除;
  8. 是个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9. 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10. 是否具有自首、未遂、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
  11. 能否争取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缓刑。
  12. 如果家人因借款纠纷、投资合作、项目经营、代办业务、婚恋交友、收藏品交易或者合同履行等问题,在南京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由刑事律师进行会见、阅卷,核对资金用途、涉案金额和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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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每起诈骗案件的欺骗方式、资金用途、履行情况、参与人员和证据材料均不相同。本文仅作一般法律知识介绍,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阅卷分析和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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