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信诈骗律师2026年8月解读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及辩护思路
家人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刑事拘留后,很多家属反馈:
- “他只是过去上班,也会被认定为诈骗吗?”
- “没有直接骗到钱,为什么也涉嫌犯罪?”
- “只是做客服、推广、技术维护或者银行卡取现,会判多久?”
- “涉案金额是按照个人获利计算,还是按照整个团队的金额计算?”
-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通常参与人员多、内部层级复杂、分工细致。
- 客服、推广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取现人员,虽然都可能出现在同一案件中,但每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相同。
- 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犯罪,不能只看其是否在涉案公司工作,也不能只看案件总流水,而要结合其工作内容、参与时间、主观认知、实际获利以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判断。
一、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吗?
严格来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置“电信网络诈骗罪”。
行为人利用电话、短信、网络平台、聊天软件、虚假投资平台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骗取公私财物。
但是电信诈骗案件中的所有参与人员,并不一定都会按照诈骗罪处理。根据行为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主观认知,还可能涉及: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究竟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处理,还是认定为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诈骗案件中的重要辩护方向。
二、电信网络诈骗多少钱达到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根据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采用全国相对统一的数额标准。
1.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能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可能判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但是达到立案标准并不等于最终一定会按照该金额判刑。案件中还需要审查诈骗行为是否成立、金额是否计算准确、行为人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三、没有骗到钱,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吗?
有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如果已经实际骗得被害人财物,一般按照诈骗既遂处理。如果诈骗金额难以查清,但达到一定的诈骗信息发送量、电话拨打量或者网页浏览量,也可能按照诈骗罪未遂处理。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
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
3.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达到5000次以上。
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十倍以上的,还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没有人转账”或者“自己没有分到钱”,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但对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诈骗金额没有达到3万元,也可能判三年以上吗?
存在这种可能。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电信网络诈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同时具有特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例如:
诈骗金额达到2.4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可能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档次;
诈骗金额达到4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可能进入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次。
电信诈骗案件不能只看是否达到3万元或者50万元,还要结合诈骗对象、诈骗方式、实施地点和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
五、电信网络诈骗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被依法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冒充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相关行政处罚;
6.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财物;
7.诈骗救灾、抢险、扶贫、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
8.以赈灾、募捐、慈善、公益等名义实施诈骗;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
10.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具有上述情节,并不意味着一定机械增加多少刑期,但会影响量刑档次或者最终宣告刑。
六、电信诈骗金额能不能直接换算刑期?
不能简单换算。
南京电信诈骗案件的最终量刑,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诈骗金额和犯罪情节,确定适用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法定刑档次;
第二步,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苏地区相关量刑规则,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第三步,结合主犯、从犯、未遂、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进行调整;
第四步,根据行为人的参与时间、具体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最终刑期。
网上常见的“每增加多少钱增加一个月刑期”,通常只是基准刑测算方式,不能直接等同于法院最终判决。
例如,同样涉及30万元:
- 有的人可能是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管理者,需要对团伙较大范围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
- 有的人可能只是短期参与、领取固定工资,最终被认定为从犯;
- 有的人可能没有诈骗共同故意,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不同情况的最终刑期可能相差数年
七、电信诈骗案件有哪些具体辩护思路?
诈骗罪案件可以按照以下路径逐层开展辩护:
无罪辩护—不起诉辩护—轻罪辩护—数额辩护—量刑辩护。
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不能一开始就只考虑认罪认罚或者退赃,而应当先判断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是否成立。
辩护思路一:诈骗罪的构成链条是否完整
诈骗罪通常要求存在以下完整过程:
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处分财产—产生财产损失—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任何一个环节缺乏证据,都可能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
-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被害人是否因为该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转账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被害人是否产生了实际、确定的财产损失;
-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不能因为行为人在涉案公司工作,就直接推定其参与了全部诈骗活动。
辩护思路二:行为人是否“明知”公司从事诈骗
电信诈骗案件中,客服、推广、技术、财务、取现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核心问题之一是其是否明知所在公司或者团队正在实施诈骗。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观明知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工作经历、行为次数、操作方式、与其他人员的关系以及实际获利情况综合判断。
辩护中可以重点审查:
- 入职时看到的招聘信息;
- 公司对外宣传的业务内容;
- 培训内容和工作话术;
- 是否接触虚假身份、虚假投资平台;
- 工资或者提成是否明显异常;
- 是否被要求隐藏办公地址;
- 是否被要求删除聊天记录;
- 是否使用大量非本人手机卡或者银行卡;
- 是否曾经产生怀疑并向公司询问;
- 与组织者、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 实际工作时间和获利金额。
- 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领取工资、在公司上班,就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诈骗。
辩护思路三:划定个人参与时间和责任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普通参与人员原则上对其参与期间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应当重点查清:
- 具体入职或者加入团伙的时间;
- 正式参与相关业务的时间;
- 中途是否离开、请假或者被辞退;
- 是否实际参与某个诈骗小组;
- 是否接触其他小组的业务;
- 是否知道其他人员的诈骗活动;
- 指控金额是否发生在其参与期间。
- 侦查机关有时会按照整个公司、整个平台或者整个团队的流水认定诈骗金额。辩护人应当结合工资记录、考勤记录、住宿记录、出入境记录、手机登录记录和聊天记录,对个人参与期间和责任范围进行切割。
辩护思路四:争取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判断是否属于从犯,可以重点审查:
- 是否参与策划诈骗模式;
- 是否制定诈骗话术;
- 是否负责招聘、培训或者管理人员;
- 是否掌握后台数据和涉案资金;
- 是否决定诈骗对象;是否领取固定工资还是参与分成;
- 是否具有管理、指挥权限;是否只是机械执行上级安排;
- 个人获利占全部犯罪所得的比例。
- 对于参与时间短、领取固定工资、没有管理权限、没有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争取认定为从犯。
辩护思路五:能否变更为较轻罪名
并非所有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人,都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
对于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广告推广、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人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判断其是否与诈骗人员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仅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服务器、网络推广、支付结算或者技术支持,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诈骗人员形成共同故意的,可以审查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诈骗行为完成以后,才帮助转账、套现、取现,并且事前没有与诈骗人员通谋的,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能够将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适用的法定刑和实际刑期可能明显降低。
辩护思路六:诈骗金额是否计算准确
诈骗金额是决定量刑档次的重要因素,也是电信诈骗案件常见的辩护突破口。根据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金额不能仅凭内部统计表或者同案人员供述认定,还应当结合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
应当逐笔审查:
- 银行流水能否与具体被害人对应;
- 被害人是否确实因诈骗而转账;
- 同一笔资金是否重复计算;
- 测试款、内部转账是否被计入;
- 失败交易、冻结款项是否被计入既遂金额;
- 案发前已经退款的部分是否应当扣除;
- 被害人是否取得真实商品或者服务;
- 行为人参与前、退出后的金额是否被计入;
- 其他小组的金额是否错误归入本人;
- 后台业绩表是否有银行流水印证。
- 辩护中可以制作《控方指控金额与辩方核算金额对比表》,逐笔列明被害人、转账时间、金额、退款情况以及争议理由。
辩护思路七:区分诈骗既遂与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电信诈骗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
- 被害人是否已经实际转账;
- 涉案资金是否进入犯罪人员控制的账户;
- 资金是否因银行拦截、账户冻结而未被实际控制;
- 行为人是主动停止还是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
- 行为人是否只参与未遂部分;
- 既遂金额和未遂金额是否被错误相加。
- 既遂金额和未遂金额不能不加区分地简单累计后提高量刑档次。
辩护思路八: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量依赖手机、电脑、服务器、后台系统、聊天软件和电子表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电子数据取证相关规定,应当重点审查:
- 是否扣押、封存原始手机或者电脑;
- 是否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 提取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字;
- 原始载体与复制件是否能够对应;
- 数据是否经过删改、筛选或者加工;
- 聊天账号是否确由行为人实际使用;
- 后台业绩表由谁制作;
- 表格金额是否有银行流水和被害人陈述印证;
- 数据保管、移交链条是否完整。
- 仅有一份内部业绩表、一名同案人员的供述,或者一组无法确认使用人的聊天记录,通常不足以当然证明行为人参与了全部诈骗活动。
辩护思路九:争取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证据不足、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争取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
电信诈骗案件中,主要可以争取:
1.法定不起诉
现有事实不构成犯罪,或者缺乏诈骗共同故意。
2.存疑不起诉
经过补充侦查,仍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参与范围、诈骗金额或者共同犯罪地位。
3.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具有从犯、获利较少、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整体从严处理,不起诉和缓刑的适用难度通常高于普通诈骗案件。
辩护思路十:全面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从宽处罚:
- 自首;
- 坦白;
- 立功;
- 从犯;
- 犯罪未遂;
- 认罪认罚;
- 初犯、偶犯;
- 参与时间较短;
- 实际获利较少;
- 积极退赃退赔;
- 协助追缴涉案资金;
- 取得被害人谅解;
- 主动退出犯罪活动;
- 配合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 其中,从犯、未遂、自首、立功属于可能影响量刑幅度的重要情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谅解,也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实际影响。
八、电信诈骗案件不同岗位的辩护重点
1.话务员、客服和聊天人员
重点审查是否明知诈骗模式,是否直接使用虚假身份诱导被害人转账,参与时间以及个人对应的诈骗金额。
2.推广、引流人员
重点审查其发布的是一般广告还是诈骗信息,是否知道后端实施诈骗,是否按照诈骗成功金额领取提成。
3.技术和平台维护人员
重点审查其是否知道平台可以操控数据、限制提现,是否参与设置虚假盈利和亏损结果,还是仅提供一般性的技术服务。
4.银行卡、取现和跑分人员
重点区分是否与诈骗人员事前通谋。
事前通谋并参与转移诈骗资金的,可能按照诈骗罪共犯处理;诈骗完成后才帮助转账、取现的,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还需要审查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组长和管理人员
重点审查其是否负责招聘、培训、管理人员,是否制定话术、分配客户、统计业绩、掌握资金或者参与分红。
管理权限和获利模式,往往会直接影响主犯、从犯的认定。
九、家人涉嫌电信诈骗被拘留后,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家属可以先行整理:
-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 招聘信息和招聘人员聊天记录;
- 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
- 工作内容和岗位说明;
- 与上级、同事之间的聊天记录;
- 银行流水和实际获利情况;
- 出入境记录、机票、住宿记录;
- 入职、离职或者退出团伙的时间证明;
- 能够证明不知道诈骗模式的材料;
- 能够证明仅起辅助作用的证据;
- 退赃退赔能力及家庭筹款情况。
- 家属不宜擅自联系同案人员统一口径,也不能删除、隐匿手机、电脑或者聊天记录。相关行为不仅不利于案件处理,还可能引起司法机关对串供、毁灭证据的怀疑。
十、高瞻刑事律师团队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不是简单计算“涉案多少钱、可能判几年”。
真正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通常是以下问题:
- 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共同故意;
- 是否明知所在公司或者团队实施诈骗;
- 具体参与了哪个环节;参与时间有多长;
- 应当承担个人金额还是团伙金额;
- 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 构成诈骗罪还是较轻的关联犯罪;
- 电子数据和银行流水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 是否具有未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
- 如果家人因境外务工、网络客服、投资平台、直播交友、推广引流、技术维护、银行卡取现等行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由刑事律师进行会见、阅卷并核对涉案金额。
十一、电信诈骗律所推荐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可就南京电信诈骗案件、诈骗罪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问题,提供案件分析、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审判阶段辩护服务。
法律提示:每起案件的人员分工、参与时间、证据情况和涉案金额均不相同。本文仅作一般法律知识介绍,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阅卷分析和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