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原告姚某于2023年12月赴乌兹别克斯坦A380公路项目工作,岗位为摊铺机驾驶员,与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协议书》。2024年7月31日,姚某在项目下班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续因赔偿协商未果,拟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出国劳务协议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姚某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为维护合法权益,姚某委托律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处理过程:第一阶段:事故发生后协商赔偿
姚某在境外项目工作期间受伤,公司虽垫付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第二阶段:另案诉讼受挫
姚某曾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主张赔偿,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于提供劳务过程中,最终驳回诉请,该判决生效。
第三阶段:转换维权思路
代理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围绕劳动关系认定展开举证,重点提交:
《出国劳务协议书》;
银行流水(公司按月发放工资);
微信聊天记录;
项目负责人录音资料;
境外项目管理及工作安排证据。
通过证明原告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主营业务、按月领取工资报酬等事实,论证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超过仲裁时效”抗辩,成功举证双方一直持续协商赔偿事宜,构成仲裁时效中断。
结果:六合区法院采纳原告代理意见,认定:
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出国劳务协议书》,但姚某已被纳入公司生产经营体系,其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且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特征。
最终判决:
确认姚某与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亮点一:突破“协议名称”表象认定劳动关系
公司以《出国劳务协议》抗辩双方系劳务关系。
法院明确指出: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实际履行情况及用工特征为准,而非合同名称。
成功实现“穿透式审查”。
亮点二:境外工程项目用工关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涉及“一带一路”境外工程项目用工,属于近年来较为典型的新型劳动争议。
法院认定:
境外工作地点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出国务工协议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
中国企业境外项目管理模式仍可构成劳动关系。
对同类涉外工程项目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亮点三:成功破解仲裁时效抗辩
被告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代理过程中通过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持续协商赔偿事宜,依法构成仲裁时效中断,最终法院未采纳被告抗辩意见。
亮点四:为后续工伤认定扫清核心障碍
确认劳动关系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为工伤认定奠定前提基础。
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取得申请工伤认定的关键法律依据,为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赔偿创造决定性条件。
赵伯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