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原告谢某长期从事柴油销售业务。2023年11月,被告陆某向原告购买33.37吨柴油,双方约定单价7220元/吨,货款共计240931.4元。原告按约完成供货并交付柴油,但被告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理由是此前购买的两批柴油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其客户损失,主张以本次货款抵扣所谓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甚至报警调解仍无法解决,原告遂提起诉讼追索货款。
处理过程:代理过程中,围绕“实际供货完成、被告已收货、质量抗辩不能成立”三大核心问题展开举证和抗辩。
主要证据包括:
微信聊天记录;
柴油交易及交付记录;
公安机关调解记录;
双方关于质量问题及换货过程的沟通记录。
庭审中,被告承认涉案33.37吨柴油已经交付并接收,但辩称此前柴油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因此拒绝支付本次货款。代理人抓住关键事实指出:
即使此前存在质量争议,被告既未退还涉案柴油,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更无权单方扣减本次已收货物的货款。
结果:法院认定:
原告已按约交付33.37吨柴油;
被告已实际接收并占有使用涉案柴油;
被告主张柴油质量存在问题,但未退货;
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事实及损失金额。
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最终判决: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931.4元;
案件受理费4914元由被告承担。
亮点:亮点一:成功破解“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抗辩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最常见的抗辩就是“货物质量有问题”。
本案中,被告试图以此前交易中的质量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本次货款。
代理过程中成功区分:
货款支付义务;
质量损失赔偿请求权。
法院采纳该观点,明确认定即便买方认为存在损失,也应另行主张,不影响其支付已收货物对应货款。
亮点二:抓住“收货不退货”这一关键事实
案件胜负关键在于:
被告虽然声称柴油存在问题,但从未将涉案33.37吨柴油退还原告,而是继续占有和处置该批柴油。
法院据此认定:
被告事实上获得了货物利益,应承担付款义务。
亮点三:公安调解记录成为重要突破口
双方曾因货款问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调解。
调解记录客观记载:
原告主张货款未付;
被告承认未付款;
双方争议焦点在质量问题。
该证据有效固定了被告欠款事实,增强了案件证明力。
亮点四:实现货款全额支持
面对被告高达24万余元的全部拒付抗辩,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原告货款请求,没有进行任何折减处理,实现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胜诉。
赵伯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