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伯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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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借往期质量纠纷拒付 24 万货款,法院判全额结清

发布者:赵伯冲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86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原告谢某长期从事柴油销售业务。2023年11月,被告陆某向原告购买33.37吨柴油,双方约定单价7220元/吨,货款共计240931.4元。原告按约完成供货并交付柴油,但被告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理由是此前购买的两批柴油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其客户损失,主张以本次货款抵扣所谓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甚至报警调解仍无法解决,原告遂提起诉讼追索货款。

处理过程:代理过程中,围绕“实际供货完成、被告已收货、质量抗辩不能成立”三大核心问题展开举证和抗辩。

主要证据包括:

微信聊天记录;

柴油交易及交付记录;

公安机关调解记录;

双方关于质量问题及换货过程的沟通记录。

庭审中,被告承认涉案33.37吨柴油已经交付并接收,但辩称此前柴油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因此拒绝支付本次货款。代理人抓住关键事实指出:

即使此前存在质量争议,被告既未退还涉案柴油,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更无权单方扣减本次已收货物的货款。

结果:法院认定:

原告已按约交付33.37吨柴油;

被告已实际接收并占有使用涉案柴油;

被告主张柴油质量存在问题,但未退货;

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事实及损失金额。

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最终判决: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931.4元;

案件受理费4914元由被告承担。

亮点:亮点一:成功破解“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抗辩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最常见的抗辩就是“货物质量有问题”。

本案中,被告试图以此前交易中的质量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本次货款。

代理过程中成功区分:

货款支付义务;

质量损失赔偿请求权。

法院采纳该观点,明确认定即便买方认为存在损失,也应另行主张,不影响其支付已收货物对应货款。

亮点二:抓住“收货不退货”这一关键事实

案件胜负关键在于:

被告虽然声称柴油存在问题,但从未将涉案33.37吨柴油退还原告,而是继续占有和处置该批柴油。

法院据此认定:

被告事实上获得了货物利益,应承担付款义务。

亮点三:公安调解记录成为重要突破口

双方曾因货款问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调解。

调解记录客观记载:

原告主张货款未付;

被告承认未付款;

双方争议焦点在质量问题。

该证据有效固定了被告欠款事实,增强了案件证明力。

亮点四:实现货款全额支持

面对被告高达24万余元的全部拒付抗辩,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原告货款请求,没有进行任何折减处理,实现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胜诉。


赵伯冲电话(微信同号:15951678007 唯一认证电话,办公电话,官方电话),专职律师。2019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23106891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13201202310689157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