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初,贾某某某(男,2001年生,彝族,大专文化)与女友吉某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订婚。交往期间,贾某某某多次谎称父亲出车祸、在北京手术、需坐救护车回金阳、父亲去世办丧事及买房做迷信等理由,向女友吉某某某及其姐、兄长、表哥等亲属先后借款共计44,980元。案发后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经取保候审,案件移送金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家属委托杨梅律师担任辩护人。
杨梅律师专业抗辩要点
杨梅律师对基本事实无异议,重点围绕相对不起诉条件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并被采纳:
- 全额退赔+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案发后贾某某某及家属主动退还全部44,980元,各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实质性化解。
- 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贾某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或主动投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
- 数额未达巨大标准+初犯偶犯,符合法定微罪不诉条件: 涉案金额4.498万元属"数额较大"(四川诈骗罪巨大起点为5万元),法定刑三年以下;依《诈骗罪司法解释》第3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全额退赃退赔、获谅解、认罪认罚的初犯,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结果与杨梅律师的价值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贾某某某虽实施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或坦白)、全额退赔、刑事和解、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贾某某某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不留刑事案底。
若未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促成退赔和解、提交系统的微罪不诉辩护意见,本案极可能被判刑留下前科。杨梅律师通过将"被害人谅解+退赃+认罪认罚"转化为法定不诉理由,在起诉前成功阻断刑事定罪,是典型的有效审前无罪化处理。
社会意义
恋人及亲属间以虚构理由借款,介于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灰色地带。本案明确:即便虚构事由借款达到数额较大,只要行为人真诚悔罪、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司法实践会依法从宽适用相对不起诉,体现"少捕慎诉慎押"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专业律师的作用,正是在罪与非罪之外,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非罪化处理结果。
杨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