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0日凌晨,胡某某(化名,宁南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酒后驾车沿某竹路行驶,因酒意上头将车停在路边休息,后被后方货车追尾并造成短暂拥堵。交警到场后发现其有饮酒嫌疑,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初次鉴定血液酒精含量210.3mg/100ml,重新鉴定为196.1mg/100ml。胡某某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并移送起诉。一旦定罪,不仅面临拘役、罚金,还将失去公职。胡某某委托杨梅律师担任辩护人。
杨梅律师专业抗辩要点
杨梅律师阅卷后发现本案血样提取、保存、送检环节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与瑕疵——采血容器不清、保管链条断裂、无法排除污染可能。遂向宁南县检察院提出:
- 关键定罪证据——血样鉴定应依法排除: 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及醉驾案件证据审查意见,血样的提取、封存、冷藏、送检记录不完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两份乙醇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合法性,应予排除。
- 排除鉴定意见后无证据证明达到醉驾标准: 剩余言词证据和监控仅能证明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及违停造成事故,但无法证实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不满足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门槛。
- 二次补侦仍证据不足,应存疑不起诉: 经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仍不能补正相关违法和瑕疵,依?《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结果与杨梅律师的价值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定罪的关键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予以排除,剩余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于2025年对胡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胡某某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保住了工作与清白。
若未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抓住"血样提取送检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排除→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一辩护路径,本案极可能按血检196mg/100ml起诉并判处实刑。杨梅律师凭借对醉驾案件证据规则的精深把握,在起诉前成功阻断追诉,是典型的有效审前无罪辩护。
杨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