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凌晨,患者夏某因“上腹部疼痛伴恶心”先后至被告某卫生院和被告某第五人民医院就诊。在某卫生院被诊断为“腹痛待查”并接受输液治疗后,患者病情未缓解。转入某第五人民医院后,患者在做心电图时突发呼吸停止、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五原告(患者家属)认为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7,536元。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对案情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家医院的责任划分以及被告某第五人民医院对鉴定意见的效力提出的异议。诉讼前,经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两被告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并建议某卫生院承担30-40%的责任,某第五人民医院承担60-70%的责任。
然而,被告某第五人民医院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强烈质疑,认为鉴定所依据的“医生因故离开、未及时开机”等关键事实系患方单方陈述,并申请重新鉴定。
针对被告的抗辩,我展开了有力的反驳:
1.维护鉴定意见的权威性:我指出,案涉鉴定机构系由医患双方共同同意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已就被告的异议向法院作出书面复函,并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应被准许。
2.锁定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我强调,无论被告医生是否离开,其病历记录与陈述意见在关键时间点上存在8分钟的矛盾,这本身就说明了诊疗过程的不规范。更重要的是,鉴定意见明确指出,某第五人民医院在患者死亡后未告知家属尸检规定,影响了死因判定,这一过错行为本身即应推定其存在责任。
3.据理力争赔偿比例:我依据鉴定意见中关于两家医院内部责任划分的建议(30-40% vs 60-70%),主张原告要求的40%总赔偿比例合理合法,恳请法院在认定总责任比例时予以充分考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合理,予以采信。最终,法院酌定两被告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在该比例内,参照鉴定意见的建议划分内部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
1.责任比例确定:法院酌定两被告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确定:最终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7,321.7元(占总损失的9.5%),被告某第五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0,740.3元(占总损失的20.5%)。两被告合计赔偿原告478,062元。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我们有效维护了关键鉴定意见的效力,驳斥了被告医院试图推卸责任的抗辩,更在于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将鉴定意见中的责任划分建议成功转化为法院判决中的具体赔偿金额,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