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某法院审结。本案患者因脑梗塞在两家医院就诊后,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的严重后果。面对司法鉴定给出的“次要原因”意见,本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7.6万余元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6日,原告朱先生(化名)因头昏、视物模糊、行走不稳摔倒,被家属送至被告某中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乏力、脑梗塞待排”。当晚,因病情加重,朱先生转院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最终被确诊为脑梗死。经多次住院治疗后,朱先生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的严重后遗症。原告认为,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按40%的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5,524元。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对案情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与朱先生左侧肢体偏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并建议某中医院承担次要原因中的40%,某大学附属医院承担60%。
被告某中医院辩称,鉴定结论显示为次要责任,原告按40%主张比例过高,应在20%-30%区间内确定。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也同意此观点。
针对被告的抗辩,我展开了有力的反驳:
1.坚持鉴定意见的责任划分:我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不仅明确了“次要原因”的总责,更对两家医院内部的责任比例作出了40%与60%的精细划分。原告主张的40%总赔偿比例,正是严格遵循了鉴定意见对主要责任方(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划分,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强调医方过错的严重性:我强调,某中医院对疑似脑梗患者重视不足、观察不细、未及时会诊;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明确诊断的脑梗患者血管评估不及时、强化抗栓治疗不力。这些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错过黄金治疗期,造成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医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据理力争各项赔偿项目:针对被告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目的异议,我依据鉴定意见、原告事发前的工资流水以及实际伤情需要,逐一进行了详细阐述和举证,确保当事人的每一项合法损失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认为,结合鉴定意见对原因力大小的认定,酌定两被告承担的总赔偿比例为35%。
具体判决如下:
1.责任比例确定:法院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酌定总赔偿比例为35%。
2.赔偿金额确定:最终判决被告某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478.58元(35% × 40%),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5,717.87元(35% × 60%)。两被告合计赔偿原告376,196.45元。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我们有效驳斥了被告医院试图降低赔偿比例的抗辩,更在于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将鉴定意见中的责任划分成功转化为法院判决中的具体赔偿金额,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