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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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索赔30万遭拒?马强律师精准质证,成功获赔26.8万!

发布者:马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6-23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审结。本案涉及患者因直肠癌术后转移,在两家医院连续诊疗后不幸去世的复杂情况。面对被告医院提出的各项抗辩,本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最终为患方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案情简介

患者黄女士(化名)因“直肠癌术后转移”先后入住被告某肿瘤医院和某传染病院。在某肿瘤医院接受手术后,因家属要求转院治疗,黄女士转入某传染病院。在某传染病院治疗期间,黄女士病情急剧恶化,最终因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不幸离世。患者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并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3,312.15元。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对案情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两家医院的责任比例。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两家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其中某肿瘤医院为主要责任,某传染病院为次要责任。

然而,被告某肿瘤医院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认为其“出院指征把握不严”的过错程度应被减轻,理由是患者转院系家属强烈要求,并主张其仅应在同等责任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也提出了异议,试图降低赔偿总额。

针对被告的抗辩,我展开了有力的反驳:

1.关于责任比例:我指出,司法鉴定意见已明确某肿瘤医院在共同过错中作用力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应充分尊重专业鉴定结论,被告单方面要求降低其责任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赔偿项目: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地司法实践,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强调应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被告提出的过低标准不应被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合理,予以确认。最终,法院酌定由某肿瘤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传染病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225.32元。

2.被告某传染病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668元。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有效驳斥了被告医院试图减轻责任的抗辩,更在于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将鉴定意见中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成功转化为法院判决中明确且合理的赔偿比例,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强律师,联系方式:18662221800(微信同号),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医学学士,曾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161040715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610407159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