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
马强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江苏-常州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8662221800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

咨询我
09:00-21:59

医院拒付34万调解款?马强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发布者:马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06-23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某区人民法院审结。本案并非典型的医疗过错争议,而是一起因医院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引发的诉讼。面对被告医院的违约行为,本律师通过扎实的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全部调解款项及利息。

案情简介

患者赵某(化名)因“意识不清加重、呼吸急促”被120急救车送至被告某医院急诊,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不幸离世。患者家属(即本案三原告)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启动维权程序。

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

基于此鉴定意见,在某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患方与院方于2024年9月29日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40.000元,并于协议生效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然而,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经患方多次催要,被告医院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赔偿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遂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迅速梳理案情,明确了本案的核心并非重新鉴定医疗过错,而是追究医院违反生效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

在庭审中,我围绕以下几点展开了有力的辩论:

强调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我向法庭指出,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下,由医患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明确医院的违约事实:我强调,被告医院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付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理力争逾期付款利息:针对医院仅同意支付本金、拒绝支付利息的辩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被告除应支付34万元本金外,还应承担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弥补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期支付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

全额支持调解款项:判令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40.000元。

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医院负担3216元,原告仅负担11.5元。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帮助当事人追回了已达成的赔偿款,更在于通过法律途径有力惩戒了不诚信的违约行为,维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强律师,联系方式:18662221800(微信同号),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医学学士,曾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161040715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610407159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