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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X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者:石俊涛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48人看过 举报

2026-03-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张XX于2021年6月15日入职XX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8474.23元。在工作期间,张XX表现良好,但于2024年因劳动合同续签及工资支付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

具体争议点包括:

  1. 年休假工资:张XX2024年度可享受年休假2天,但XX公司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558.48元。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XX主张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59319.61元。

  3. 卫生费:张XX在职期间,XX公司未支付女职工卫生费共计1277元。

  4.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社保关系转移:张XX要求XX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续签风波:2024年6月13日,张XX在合同即将到期时,申报直属领导同意后发起了续签劳动合同申请,并最终于6月17日通过电子签章完成了续订劳动合同的电子签订。然而,6月14日最终审核领导驳回了续签申请,张XX在6月26日知晓后主动申请作废了该合同。XX公司随后以张XX严重违纪为由,于6月28日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律师代理过程

张XX委托了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的石俊涛律师和吴迪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

  1. 收集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单、银行流水、收入纳税明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续约流程截图等,以证明张XX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未休年休假情况、卫生费未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的相关事实。

  2. 参与仲裁庭审:代理律师代表张XX参与了仲裁庭审,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指出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且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和卫生费的事实。

  3. 法律适用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张XX争取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裁决如下:

  1. 年休假工资:XX公司支付张XX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58.48元。

  2.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X公司支付张XX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422.69元(标准为3个月离职前平均工资)。

  3. 卫生费:XX公司支付张XX女职工卫生费1277元。

  4.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社保关系转移:XX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张XX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5. 驳回其他仲裁申请:驳回张XX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申请。

律师心得

作为张XX的代理律师,我们深刻体会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至关重要。本案中,我们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成功证明了XX公司在年休假工资支付、卫生费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适用情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也提醒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程序不当或实体违法而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其合法合规性,是预防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自身权益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样至关重要。



石俊涛律师,咨询电话:13283713376,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律师劳动法讲习所河南运营中心创始人资深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税务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34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