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XX(赵某),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于2023年12月1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被安排从事邮政快递包裹、标准快递等揽投工作,工资按妥投量计算。
2024年4月30日,赵XX接到XX公司(河南XX有限公司)电话通知,以其年龄超过50岁为由被解聘。
然而,XX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岁,且XX公司未支付其2024年3月及4月的部分工资。
赵XX认为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遂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被以“已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不属于适格的劳动者”为由不予受理。
随后,赵XX向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过程
XX公司及其总公司河南XX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的石俊涛律师和吴迪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XX公司辩称:首先,XX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XX无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其次,XX公司已足额支付XX2024年3月份的劳务报酬,4月份的劳务费因XX与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垣市分公司发生纠纷而暂未支付,但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XX公司还指出,XX系自行离职,无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判决结果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工资支付问题:XX的工资按其在xx长垣公司的妥投量计算,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
法院确认XX公司已足额支付XX2024年3月份的工资9,705.57元,并判决XX公司支付XX2024年4月份未发放的工资4,953.73元。
经济赔偿金问题:由于赵XX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XX公司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XX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3,537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2024年4月份工资4,953.73元,并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XX公司承担。
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俊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