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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判决解析

发布者:石俊涛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10日 321人看过 举报

2026-02-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XX(赵某),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于2023年12月1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被安排从事邮政快递包裹、标准快递等揽投工作,工资按妥投量计算。

2024年4月30日,赵XX接到XX公司(河南XX有限公司)电话通知,以其年龄超过50岁为由被解聘。

然而,XX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岁,且XX公司未支付其2024年3月及4月的部分工资。

赵XX认为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遂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被以“已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不属于适格的劳动者”为由不予受理。

随后,赵XX向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过程

XX公司及其总公司河南XX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的石俊涛律师和吴迪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XX公司辩称:首先,XX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XX无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其次,XX公司已足额支付XX2024年3月份的劳务报酬,4月份的劳务费因XX与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垣市分公司发生纠纷而暂未支付,但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XX公司还指出,XX系自行离职,无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判决结果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 工资支付问题:XX的工资按其在xx长垣公司的妥投量计算,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

    法院确认XX公司已足额支付XX2024年3月份的工资9,705.57元,并判决XX公司支付XX2024年4月份未发放的工资4,953.73元。


  2. 经济赔偿金问题:由于赵XX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XX公司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XX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3,537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2024年4月份工资4,953.73元,并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XX公司承担。

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俊涛律师,咨询电话:13283713376,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律师劳动法讲习所河南运营中心创始人资深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税务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34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