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工程完工四年,33,000元工资却迟迟拿不到。总包方说“合同不是我签的”,分包方说“没钱”,实际施工人说“跟我没关系”——三个被告互相推诿,农民工维权无门。张宇波律师没有陷入口头争论,而是紧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总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三个层面逐一锁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分包方支付工资,总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9名农民工讨回全部欠薪。
一、四年血汗钱讨薪无门:三个被告,谁都不认账
工程完工了,工资却没结清。小程等9名农民工在某试验站干了钢结构活,每人被欠薪两三万到六万多不等。活是A劳务招的,项目是B公司总包的,实际施工人是小唐。三个被告,三个说法——A劳务说“钱没收到”,B公司说“合同不是我签的”,小唐说“跟我没关系”。
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张宇波律师偏不。
他接手案件后,发现这起纠纷最大的难点不是“欠没欠钱”,而是“该谁还钱”。B公司拿“公章不是备案章”来抗辩,小唐拿“承诺书是给小向的不是给A劳务的”来切割,A劳务两手一摊说没钱——三个被告互相推诿,形成了一个完美的“责任闭环”。
张宇波律师没有在“公章真假”上过多纠缠,而是调转枪口,从法律定性入手,用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的法规打开了突破口。
二、张宇波律师的三层锁定: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一个都跑不掉
张宇波律师,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耕那曲地区多年,擅长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建设工程、债权债务等领域。在高原办案,考验的不仅是法律功底,更是对每一条法规的精准运用。
面对三被告的互相推诿,张宇波律师祭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把“尚方宝剑”:
第一层:分包方直接责任。 A劳务是直接雇佣方,工资表上盖了章,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这一层责任最直接,A劳务跑不掉。
第二层:总包方补充责任。 B公司是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清偿。A劳务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B公司作为总包方,必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三层:实际施工人连带责任。 小唐借用B公司资质承建项目,是实际施工人。条例第三十六条同样规定,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小唐借用资质,B公司出借资质,二者均不能免责。
三层锁定,层层递进——不是“谁有钱谁掏”,而是“谁有责任谁掏”。
三、证据链闭环:一张工资表,撬动三被告责任
庭审中,B公司辩称工资表是复印件、是A劳务单方制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小唐也称工资是否属实存疑。
张宇波律师当庭指出:工资表虽是复印件,但有A劳务盖章确认,且与9名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更重要的是,《钢结构合同》是原件,明确载明了工程内容与承包关系;《建设工程内部合作协议》证明了小唐借用B公司资质的事实;小唐出具的《支付承诺书》也佐证了其对项目款项的掌控。
证据不在多,而在精。 张宇波律师用四份核心证据,完成了从“欠薪事实”到“责任主体”的完整证明链。
最终,法院判决:A劳务向小程支付工资33,000元;B公司、小唐在33,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还特别指出,B公司辩称的“虚假诉讼”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四、专业律师的价值:不是“帮你要钱”,而是“帮你找到该要钱的人”
这个案子给所有被欠薪的农民工最大的启示是:讨薪不能只盯着“谁招的我”,还要看“谁该为这个项目负责”。
很多农民工维权时只知道找包工头、找带班的,一旦对方说“没钱”就束手无策。但张宇波律师的办案思路告诉了我们:总包方有先行清偿义务,实际施工人有连带责任,出借资质的一方也要买单。 法律给了农民工多重保障,关键是要找到懂这些规则的律师。
张宇波律师,擅长领域:经济合同、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人损、工伤劳动人事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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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宇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