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虫草采挖季的一场冲突,小尚被一审认定故意伤害致死,判刑十年六个月。罪名似乎板上钉钉,刑期沉重得让人窒息。张宇波律师介入二审后,没有在事实认定上纠缠,而是精准锁定自首认定、认罪认罚效力、防卫情节三大突破口,用证据和法律条分缕析。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将刑期从十年六个月改判为七年六个月——减刑三年。
一、十年半刑期压顶:一个“可能”的罪名,如何撬动二审改判?
虫草采挖季,牧民因越界纠纷发生冲突,一方死亡,另一方被控故意伤害。一审认定小尚持锄头击打被害人右侧头部致其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一出,意味着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最宝贵的十年将在狱中度过。
小尚不服,提出上诉。他坚称自己并非蓄意伤害,而是在被对方多人持械围攻、背部已被锄头击打的情况下,出于自卫抢过锄头挥击,不慎击中被害人。但一审法院认为其供述不稳定、不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无真诚悔罪”而不予从宽。
案件移交二审时,摆在张宇波律师面前的是一份几乎“封死”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要翻盘,必须从一审判决的“缝隙”中找到突破口。
二、张宇波律师的三板斧:自首、认罪认罚、防卫情节,逐一击破一审认定
张宇波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急于否认事实,而是逐字逐句研读一审判决和全部卷宗,发现了三个足以影响量刑的关键问题:
第一刀:自首为何不认? 一审认定小尚不构成自首,理由是“未如实供述全部细节”。张宇波律师指出,案发后小尚因伤委托父亲报案,并主动前往那曲市人民医院与民警碰面,到案后始终承认“抢了被害人锄头后挥击致其死亡”的核心事实,仅对“如何击中头部”的细节记忆模糊——这在混乱的斗殴现场完全正常。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应认定自首,细节出入不影响定性。
第二刀:认罪认罚为何不认? 一审认为小尚庭审中称“运气不好”表明无悔罪态度,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张宇波律师援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不影响“认罪”认定。小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解系防卫下的过失挥击,属于对行为性质的合理辩解,应予从宽。
第三刀:是否存在防卫情节? 一审认定双方属互殴,不构成防卫。张宇波律师结合证人小季、小薄的证言及小尚供述指出:小尚等人已准备离开,是对方多人持锄头追打、小施率先用锄头击打小尚背部后,小尚才抢过锄头挥击。面对人数悬殊、已遭实际攻击的紧迫情境,小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即便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二审逆转:从十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减刑三年
二审庭审中,张宇波律师围绕上述三点展开有力辩护。那曲市人民检察院也当庭指出一审在自首、认罪认罚认定上存在错误,并认为小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二审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张宇波律师的辩护意见:
认定自首成立:小尚委托父亲报案并主动前往医院与民警碰面,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认定认罪认罚:小尚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未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认罪。
量刑大幅下调: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羁押表现等情节,撤销一审十年六个月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直接减少三年——对于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来说,这意味着人生中整整三年的自由。
四、专业刑辩的价值:在“铁案”中寻找缝隙,在细节中争取权益
这个案子给当事人和家属最大的启示是:即使一审判决看似“板上钉钉”,二审仍有翻盘空间——前提是找到真正专业的刑辩律师。
张宇波律师,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服务西藏那曲地区多年,深耕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建设工程、交通人损等领域。在高原缺氧的环境下办案,考验的不仅是专业能力,更是抗压能力和对每一个细节的执着。
本案中,张宇波律师没有停留在“事实是否清楚”的表面争论,而是从自首的构成要件、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防卫情节的量刑影响三个法律技术层面精准突破,用证据和法律条文说服了二审法官。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不要因为一审判决就放弃希望。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在看似定局的案件中为你争取到意想不到的转机。
张宇波律师|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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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宇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