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朱常栋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穿透“项目制”表象,为长期待岗技术工人追回欠薪及赔偿金近25万元
【核心要旨】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利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法定义务,对连续工作逾十年的现场技术人员实施跨项目调动、长期待岗后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典型违法解除争议案件。朱常栋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连续调岗证据链,精准锁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并结合待岗工资法定计发标准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成功为当事人张某某主张到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挽回经济损失近二十五万元。
一、基本案情:长期用工下的待岗与单方终止
委托人张某某于十余年前入职某大型工程建筑企业,长期从事现场技术测量工作。双方先后签订固定期限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期间,企业多次下发调令,将其跨项目调动,后期安排长期待岗。后企业以对应项目完工、员工不认可劳务派遣制度为由,直接向张某某出具《合同终止通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某不服,就多时段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诉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少量支持部分工资及年假诉求,未认定单位终止行为违法。张某某遂委托朱常栋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企业抗辩称案涉合同为任务制合同,项目完工即自动终止,并主张早年工资已足额发放、内部考勤表可证已休年假、相关诉求已超仲裁时效。
二、办案核心策略:证据分层梳理,精准适用法律
以连续用工事实,击穿“项目完工自动终止”抗辩
朱常栋律师完整梳理了委托人十余年间的连续用工记录及多次跨项目调令,明确指出双方用工关系从未因项目更迭而中断,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法定年限,完全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企业以项目结束为由单方终止,实质是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坚定主张双倍赔偿金,使企业“自动终止”的逻辑在法庭上不攻自破。
厘清待岗工资法定标准,精准主张工资差额
针对待岗期间的工资诉求,律师严格依据本地停工待岗薪资支付规则,区分了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与后续待岗期间的不同标准:首月需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次月起方适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70%的生活费标准。基于此标准,律师精准计算并主张了首个待岗月的工资差额,对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早年欠薪诉求则主动剔除,确保了诉讼请求的客观性与可信度,显著提升了法院对核心诉求的采信度。
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否定单方考勤效力
企业仅提交了无张某某签字确认的内部考勤汇总表,无休假审批单据佐证。朱常栋律师援引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强调用人单位对已安排员工休年假承担完全举证责任。因企业举证不能,其“已休年假”抗辩未获法庭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某201X至202X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精准划分时效边界,优化诉讼请求
律师严谨区分了不同请求的仲裁时效适用规则:主动放弃已超一年时效的未续签合同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诉求;释明企业年金仅退休可领取、现无法律依据,予以剔除。通过精简并聚焦核心诉请,集中了庭审力量,为最终全额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裁判结果与总结
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朱常栋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企业支付待岗首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余万元、201X至202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万三千余元,并为张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当事人合计获赔近二十五万元。
本案总结: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穿透“项目制合同”的形式外壳,抓住“连续用工逾十年”与“跨项目不间断调岗”的实质用工事实,成功激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规范。同时,对待岗工资计发标准的精准把握、对举证责任倒置及仲裁时效等程序规则的娴熟运用,共同构筑了完整的胜诉逻辑。本案为工程行业及其他项目制用工模式下,劳动者遭遇长期待岗后单方清退的维权,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诉讼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