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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胜诉案例|朱常栋律师代理劳动者维权,成功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2026-07-09
2026年07月09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劳动争议胜诉案例|朱常栋律师代理劳动者维权,成功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案件基本案情委托人张某某于十余年前入职大型工程类企业,先后签订固定期限、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份劳动合同,长期...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争议胜诉案例|朱常栋律师代理劳动者维权,成功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案件基本案情

委托人张某某于十余年前入职大型工程类企业,先后签订固定期限、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份劳动合同,长期从事现场技术岗位工作。用工单位后期调整项目、调岗降薪,在项目完工后直接下发《合同终止通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某就欠付工资、岗位差额、企业年金、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未续签合同二倍工资、离职手续等事项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分两份裁决仅少量支持年假诉求,未认定单位终止行为违法。张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朱常栋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企业抗辩核心观点:案涉合同为任务制劳动合同,项目完工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已足额发放全部工资、已安排全部年休假;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已超仲裁时效;企业年金离职不得支取。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合法性、待岗工资标准、调岗降薪效力、年假举证责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等多项争议焦点分歧巨大。

二、办案核心专业策略(关键词: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倒置、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待岗生活费)

  1. 锁定违法终止核心法理朱常栋律师梳理多年连续用工记录,明确双方连续用工满十余年,早已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企业以项目完工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剥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权利,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主张双倍赔偿金。

  2. 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反驳企业年假抗辩企业仅提交无劳动者签字、未区分休假类型的单方考勤表,无年假审批、休假记录佐证。律师援引劳动争议举证规则,提出用人单位承担已安排年休假举证义务,企业举证不能应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3. 区分法律请求时效边界精准区分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与劳动报酬时效差异,认可未续签合同二倍工资超出一年仲裁时效;对工资、年假、赔偿金等劳动权益主张完整举证,剔除无法律依据的企业年金诉求,聚焦合法诉请集中发力。

  4. 厘清待岗工资、调岗降薪裁判标准针对待岗工资、岗位工资差额,结合本地停工待岗生活费标准、劳动者异议举证规则,客观区分可支持与无法举证诉求,优化诉讼请求,提升法院采信度。

三、案件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朱常栋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 判令企业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 万余元;

  2. 判令企业支付 201X 至 202X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 万余元;

  3. 判令企业为委托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 驳回其余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用工单位承担,当事人核心维权诉求全额落地,挽回经济损失超 20 万元。

四、案件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长期用工、任务制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劳动争议案件,朱常栋律师通过完整证据链搭建、精准法条适用、区分时效与举证责任,突破企业 “项目完工自动终止” 抗辩逻辑。案件覆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违法解除赔偿金核算、带薪年休假举证责任、待岗工资标准、劳动仲裁时效等高频劳动争议实务要点,为同类长期用工被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维权提供完整诉讼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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