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甲,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林某某。
被告:某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
事发起因:2022年1月8日,甲随母亲进入被告经营的店铺。甲独自走到店内库房门口,背靠墙面,左手置于门缝附近。被告员工未观察周围情况,快速推门进入库房,自动回弹的门夹断甲左手食指。
伤情:左食指自甲床中段以远完全离断,经无锡市某医院手术治疗,后续存在勾甲畸形、疤痕增生,需二期手术。
二、刘兆元律师的主要作用
刘兆元律师作为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精准提出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医药费708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3564元、交通费8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4648元。
有力论证被告过错:强调被告员工关门时未观察四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负全部责任;同时论证监护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组织证据体系:提交监控视频、病历、费用票据、父亲误工证明、工资记录、交通费票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反驳被告抗辩:针对被告主张的“监护人失职”“赔偿金额过高”等,通过监控视频证明母亲未脱离监管,依据医嘱主张90天营养期和护理期,并提交父亲实际收入减少证据。
争取精神抚慰金: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伤情造成精神损伤,获赔2100元。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一)责任划分
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甲之监护人存在一定过失,自行承担30%。
(二)认定损失总额
医疗费:19328.39元
急救费及交通费:1826元
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
护理费:7680元(住院12天×120元/天+出院后78天×80元/天)
合计:31534.39元
(三)被告应赔金额
被告承担70%:22074.07元
被告已垫付:19646.39元
尚需支付:2427.68元
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元
共计应付:4527.68元
(四)判决主文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支付伤后赔偿款242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元,合计4527.68元;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典型意义
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回弹门等设施负有观察周边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
认定幼童短暂脱离父母视线不构成重大过错,责任仍以场所管理者为主。
律师通过精细举证和责任比例论证,在被告已垫付大部分费用的情况下,仍为当事人争取到额外赔偿及精神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