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13日,甲购票进入被告经营的某室内游乐园,在“壁虎海绵池”项目攀爬“壁虎墙”后跃入海绵池,导致腰背部剧痛、无法站立。经医院诊断为:L1腰椎爆裂性骨折、T11/T12胸椎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36天。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是否存在自身过错?
法院认定:
被告虽要求甲签署《切结同意书》并设有警示标识,但作为高空游乐项目经营者,未能充分预见项目危险性,对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性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签署同意书,自认“没站稳掉下去”,对损害后果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责任比例:甲自行承担40%,被告承担60%。
损失认定(合计445,336.78元):
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后):10,558.78元
护理费:13,760元(住院34天票据8,160元+其余56天×100元/天)
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6天×30元/天)
交通费:500元(含救护车票据)
鉴定费:2,900元(八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残疾赔偿金:397,038元(按2024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173元/年×20年×30%系数)
休学损失:不予支持(无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各项损失267,202.07元(即445,336.78元×60%),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6元,被告承担1,646元。
刘兆元律师的作用:
刘兆元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诉前准备与策略制定: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报警证明、医院就诊材料、休学证明、现场照片及视频等,明确以“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请求权基础,提出被告未张贴安全标识、未充分告知危险、事后未积极救治等核心事实。
诉讼请求的合理设计与计算:代理甲提出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休学损失等共计490,632.7元的赔偿清单,并主张被告承担70%责任,为后续法院酌定60%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
申请司法鉴定:及时向法院申请对甲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最终取得八级伤残及护理、营养期各90日的鉴定意见,使残疾赔偿金等核心损失获得法律支持。
庭审代理与辩论: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事实、质证证据、反驳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辩称,强调高空游乐项目的特殊风险及被告保护措施的不足,成功促成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
争取最大赔偿:尽管法院未支持“休学损失”,但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主要项目上均获得全额或酌定支持,最终为甲争取到26.7万余元赔偿,占其总损失的60%,有效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