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行政机关为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认定漓江边某村诸多轻工业片区位于饮用水保护区内,进而认定企业都存在排放污染物,对企业都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实际是迫使企业停产、搬迁。受此影响,当地企业基本搬迁,但没有获得任何补偿;而走法律途径救济的企业只有两家,企业和法院的压力随之增大。
本案企业是塑料包装企业,认为自己不存在排放国家禁止的污染物。虽然没有进行环评,是因为属于可以不办理环评的情况。为此,企业咨询、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请求均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企业委托本人处理。本人先指出下列问题,再申请法院组织鉴定;由于难以鉴定出污染物,行政机关也自知主要证据不足,故接受实质化解纠纷。
本人主要指出的问题有:
一、保护区范围、距离不明、不准确。
二、作出决定后才自行收集证据。
三、没有经过科学、合法鉴定,无法证明企业生产排放污染物。
四、严重颠倒、歪曲企业提供的检测结果,将卤素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错当成有害物质、污染物。
五、适用法律诸多错误,包括用部门答复违背上位法。
处理结果
行政机关认为企业配合了整改,企业撤回起诉、上诉,法院准许,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