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某区某村民小组与其他村民小组因相邻林地、已征收土地权属发生纠纷,长期无法解决,村民小组委托本人寻求解决。
本人告知他们:即便已经征收了的土地,为了获得后续补偿,仍然可以申请对征收前的权属状况申请确权。而林地部分曾经过市政府复议撤销区政府处理决定,至今仍未处理,可提供新证据后再次申请。于是,向某区政府申请确。
该集体申请后,区政府分别转给林业局、征收部门处理,但超过法定处理期限,都没有完成基本动作。经过多方、多次沟通无效,村民小组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林业局替区政府答辩,声称村民没有提交材料齐全,故在复议过程中替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裁判要旨
区政府下级决定不能视为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应审查区分哪些是经过复议程序处理的部分,哪些是仍未处理部门。
处理结果
责令县政府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审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