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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责令某区政府土地确权

发布者:关凯元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6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某区某两村民小组与其他村民小组因相邻林地权属发生纠纷,长期无法解决,村民小组委托本人寻求解决。

本人指导他们向某区政府申请确认土地所有权属于该集体共有。该集体申请后,区政府转给自然资源局处理,但该局超过法定处理期限,只做了基本的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多次沟通无效,村民小组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自然资源局替区政府答辩,一方面说已经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说是村民小组手续不齐全,调解、调查应当扣除办理期限。

裁判要旨

区政府不足以证明存在延期办理或扣除期限的情况,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处理结果

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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