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在对方持有林权证,并在诉讼期间通过乡政府确权认定土地使用权归对方的情况下,我方持续绝对反击。某女士一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分得一片林地,一直由他们种植。后与相邻土地的同一集体成员产生使用权纠纷,双方争议多年,期间相互提起过民事诉讼,多次调解,仍未解决。该女士委托本人寻求解决。
由于对方对涉案土地已获得林权证,该女士即便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仍然难以确权给她,所以指导她先撤销对方林权证。虽然她知道林权证的存在超过了一年,但有关部门一直在处理土地纠纷,她等待的时间应当从起诉期限扣除。如果撤销了对方的林权证,该女士在实际使用等方面具有更优证明力,涉案土地确权给她就更有把握。
经研究发现,对方林权证存在诸多严重违法问题:没有提供承包合同、没有合法委托办证、没有经过合法公告、没有经过作为相邻人的原告指认界限等。
裁判要旨
原告基于对政府的信赖一直在等待,之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应扣除相应期限。经查,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期限。
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程序严重违法,且林地来源权属不清。经核实,被告提供的证据摸底调查表并没有涉案林地。另外,被告提供的档案材料中亦没有边界确认表等材料。
处理结果
一审撤销XX号《林权证》N1中关于“XX”(面积46亩)林地、林木权属登记,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乡政府自行撤销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并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