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某女士从外地嫁入沧州某村,婚姻期间收养一名女性孤儿。离婚后,该女士独自抚养女儿,继续在该村生活。但该村委以自己制定的村规为由,剥夺这对母女获得村集体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村规即村代表开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其中规定:“再婚女方带来的孩子、领养的孩子、离婚把带来的孩子或领养的孩子又带走了的,参会人员全体举手表决不同意给钱。”
某女士找到北京律师,通过民事诉讼起诉村委,法院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该村同样问题的人同样起诉,同一个法官却通过民事判决判令村委支付成员应得钱款);又向当地街道办请求监督,街道办以村委是自治组织为由,声称无权处理;向该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驳回请求。无奈之下,该女士委托本人寻求解决。
本人代理这对母女向该区法院起诉,并积极联系当地妇联关注、沟通,在诉讼过程中几乎实质化解纠纷,但最终还是通过法院判决责令街道办履行职责。
本人指出行政机关处理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村委分配方案与法律、政策抵触,明显严重歧视妇女、儿童,侵害原告作为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和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一级的政府有责令改正的监督职责,而街道办在组织法上相当于乡镇一级政府。二,分配方案程序严重违法,无法律效力。村代表未经村民会议授权,表决分配方案的村代表未经合法选举,也未经备案。三,分配方案规定是不分配给领养的孩子,现在却扩大成孩子的监护人某女士也不能分。
裁判要旨
村民自治亦应依法自治,所作自治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现村委分配方案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乡镇一级政府负有监督职责,街道办、区政府所作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处理结果
撤销某街道办答复,撤销某区政府复议决定,责令某街道办在判决生效30日内内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两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街道办只告知村委听取原告意见,依法处理,仍未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等文书,表示判决不需要其履行什么义务,仍“指导”原告去起诉村委,原告准备申请法院对街道办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