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某村民居住多年且有相关产权证明的房屋,没有经过依法征收,在不知情下,被非该集体的人登记到自己名下,变成国有土地登记成国有土地、划拨取得。该村民委托本人寻求解决。
本人代理该村民向县政府申请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该村民,县政府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实质处理,于是向北海市政府申请复议。北海市政府认为个人之间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县级政府应当处理的职责,驳回村民请求。村民向北海市中级法院起诉,在开庭之后,县政府才作出不会受理决定;村民坚持不撤诉,请求确认县政府未按期处理违法。一审以县政府已经实际处理为由,认定村民请求已经没有事实依据,驳回请求;村民向广西高级法院上诉,县政府开庭无人到庭,二审改判作出正确处理。
裁判要旨
第一,县政府有权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确权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第二,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告知当事人是否需要补正申请相关材料,也未作出立案受理与否的相关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应当确认不作为违法。
处理结果
撤销北海中院一审判决、北海市政府复议决定,确认某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