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开设赌场罪(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承办律师】
姬志文律师
【办案成效】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实际参赌人数较少等从宽意见,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下,对主犯肖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公诉机关原建议量刑即为七年,辩护人成功争取到法定最低幅度内的从轻处理);同案从犯获显著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肖某某(化名)于2019年底注册登录某境外赌博网站平台,担任代理。为赚取高额佣金,其通过运营微信公众号、组建微信群,向网友推荐代理链接发展下级会员,并借用他人银行卡提取佣金以逃避监管。后张某某、刘某某(化名)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运营公众号及提供银行卡。经查,肖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430人,下级会员在该平台总输赢达1044万余元,肖某某获得佣金不少于93万元。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辩护策略与要点】
姬志文律师(与齐亮律师共同辩护)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佣金数额认定:主张佣金总额应以三被告人指认的银行流水为准,而非平台后台数据。
2. 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肖某某部分犯罪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之前,修正后法定刑加重,应适用修正前较轻的刑罚。
3. 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
4. 实际参赌人数较少:虽下级会员达1430人,但活跃用户仅70余人,大量为重复投资或僵尸用户,不应单纯以会员总数作为量刑依据。
5. 家属代为退赃: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悔罪态度良好。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
1.未采纳关于佣金数额以银行流水为准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2.未采纳关于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辩护意见(主要犯罪发生在修正后);
3.采纳了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实际参赌人数较少等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
一、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退出剩余违法所得85万元,已退8万元予以没收;
三、同案从犯张某某、刘某某因自首、从犯等情节,分别获刑二年三个月、二年。
【律师有效代理】
本案系涉案金额巨大、发展会员众多的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姬志文律师通过精细化梳理电子数据、精准提出实际参赌人数争议、积极促成退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刑幅度内的从轻处理(公诉机关建议七年,法院判七年,未加重)。同时,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从旧兼从轻”的辩护观点,虽未被采纳,但体现了律师对刑法时间效力的专业把控。该案充分展示了刑辩律师在证据审查、量刑情节挖掘、认罪认罚协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提示:本案结果仅供参考,每案具体情况不同,请勿简单类比。如遇法律问题,建议及时联系姬志文律师分析。
姬志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