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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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姬志文律师依法辩护,全面提出罪轻意见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48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故意杀人罪(致二人死亡)

【承办律师】

姬志文律师

【办案阶段】

一审阶段(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处于离婚冷静期,加之与单位两名同事存在工作矛盾,于2022年11月10日携带折叠刀进入工作场所,先后捅刺被害人袁某、李某,致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某在亲友劝说下准备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共计16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辩护策略与要点】

姬志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在事实清楚、后果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罪名区分辩护:针对第一名被害人袁某,提出张新华系失手致伤,主观上仅为“吓唬”,无杀人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针对第二名被害人李某,提出张新华最初捅刺手臂,后因夺刀才刺中要害,且未追撵,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2. 量刑情节辩护:强调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准备投案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作案对象系与其有矛盾的特定人员,并非无差别伤害社会公众。

3. 认罪悔罪态度:张某某对造成二人死亡表示忏悔,当庭认罪。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背部等要害部位,且阻挡他人施救,具有非法剥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且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各4.3万余元(丧葬费及交通费)。

【律师有效代理】

本案系致二人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空间极为有限。姬志文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提出罪名定性、自首从轻等辩护观点,穷尽一切合法辩护途径,充分履行了辩护人职责,展现了刑辩律师在重罪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尽管最终量刑未能改变,但律师的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了每一个可能的从宽机会,体现了刑事辩护的应有之义。

提示:本案结果仅供参考,每案具体情况不同,请勿简单类比。如遇法律问题,建议及时联系姬志文律师咨询。

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后在检察院和法院多部门实习、工作,现任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1420120********32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