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办理大同刑事案件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及家属咨询“赔偿被害人损失能少判多少”,“拿到谅解书有什么用”,“签了刑事和解协议是不是就能轻判” 等问题,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大家系统梳理赔偿谅解与刑事和解的量刑法律要点。
一、赔偿谅解与刑事和解情节的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是我国刑法中影响量刑的重要法定情节,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刑法理论来看,赔偿与谅解体现了行为人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降低犯罪危害后果的诚意;刑事和解则是当事人双方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达成的合意,既反映了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也体现了被害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这些情节能够有效修复社会关系,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明确对其予以考量,实现惩戒与修复的平衡。
二、赔偿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幅度标准
(一)赔偿谅解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谅解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3、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减少基准刑的比例不得超过10%,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
(二)刑事和解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