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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日常办理大同地区刑事案件时,张超律师常会遇到当事人及家属咨询“被害人存在过错会不会影响量刑?”,“对方挑起矛盾可以减少多少基准刑?”,“被害人不同过错程度量刑有什么区别?”等问题。现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大家系统梳理被害人过错相关的量刑法律要点。

一、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被害人存在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是我国刑法中影响量刑的重要法定情节,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刑事案件的发生并非单方原因,被害人自身行为存在不当、过错甚至重大过错,诱发矛盾升级进而引发犯罪行为。考量被害人过错因素,能够客观划分双方责任比例,准确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司法公正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二、被害人过错的量刑幅度标准

(一)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从宽的幅度:

1.   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2.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40%;

3.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60%。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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