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办理大同刑事案件时,常会遇到特殊主体犯罪案件,很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都会咨询 “精神病人犯罪如何量刑”“残疾人犯罪能不能从轻”,张超律师本文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大家系统梳理特殊主体犯罪的从宽处罚法律要点。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从宽规定
张超律师解读,大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对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等情况,依法确定从宽幅度。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精神障碍严重影响行为能力的,减少基准刑的 20%-40%;影响较小的,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从宽规定
张超律师提示,针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法院会结合其生理缺陷对行为控制能力的影响,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