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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当庭自愿认罪与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日常办理大同地区刑事案件时,张超律师常会遇到当事人及家属咨询“当庭自愿认罪对量刑有什么影响?”,“签署认罚具结书能减少多少基准刑?”,“多个量刑情节是否可以叠加适用?”等问题。现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大家系统梳理当庭自愿认罪与认罪认罚的量刑法律要点。

一、当庭自愿认罪与认罪认罚情节的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当庭自愿认罪与认罪认罚,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影响量刑的重要法定情节,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庭自愿认罪体现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可与悔罪态度;认罪认罚则是被告人在自愿、明知的前提下,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建议,配合司法程序推进的行为。二者均能体现被告人的悔罪诚意,降低诉讼对抗性、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法律明确对其予以考量,实现惩戒与教育的统一。

二、当庭自愿认罪与认罚的幅度标准

(一)当庭自愿认罪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二)认罪认罚

1、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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